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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省煤炭工作要点

[2015-12-22 2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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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全省煤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国务院《通知》为强大动力,切实抓好全省煤炭工作会议确定的“三深化、三推进”重点工作,以整合技改和管理强矿为主线,以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淘汰落后产能为抓手,以严格安全监管为重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不断提高煤矿整体素质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四化两型”湖南提供能源支撑。
    2011年要抓好8个方面30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领会好、执行好国务院《通知》精神。 
  2. 加大执行落实力度。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煤矿领导现场带班、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等重要制度的落实。 
  3.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专项调研督导活动,通过督促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具体做法、了解各地贯彻落实进展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建议,务必把国务院《通知》的每一条要求都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深化依法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4. 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每季度对所属煤矿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每月对重点煤矿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5.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依法严格执法,解决安全监管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坚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分解下达各市州和重点产煤县的控制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考核兑现,严格“一票否决”。
    6. 以督促企业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下井带班制度为重点,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的领导责任。严厉查处“三违” 行为,加强现场管理。
    7.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并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和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停产整顿,并切实做到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的,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问题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8. 针对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抓好春节、两会、国庆、建党90周年等特护期的安全生产,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三)深化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攻坚
    9. 开展专项整治,严防瓦斯爆炸较大事故。严格通风和瓦斯管理,严格瓦斯排放,严格现场管理,严禁瓦斯超限和无风作业,加强监控系统维护升级,确保系统运行可靠。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和维护,严防机电设备失爆。
    10. 严防瓦斯突出事故。全面落实 “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机构、配齐人员和装备。并对防突工程量、瓦斯抽采量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乡镇煤矿要严格执行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制度。继续采取“关、停、帮、奖”等综合措施,促进先抽后采工作的落实。
    11. 大力开展瓦斯利用。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措施,依照《湖南省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考核奖励办法》的规定,做好计量、考核奖励工作。进一步加大综合利用力度,积极扶持,在条件较好的煤矿再建设一批瓦斯发电厂,以用促抽,化害为利,促进安全生产。
    12. 做好瓦斯防治基础工作,全面完成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工作。
    (四)深化煤矿水害防治
    13. 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治水机构、配齐人员和装备,开展水害普查,摸清被整合矿井、关闭矿井和附近老窑的情况。利用地质雷达等先进设备,探明水情。
    14. 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设立警戒线。
    15.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水害严重矿井和水患威胁区域严禁班中放炮,确保万无一失。
    (五)深化整顿关闭和整合技改,巩固成果,淘汰落后产能
    16.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善始善终抓好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整合技改工作。对未按规定期限申请验收的煤矿,必须立即无条件停止作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把关,区别对待。对只生产、不技改,故意拖延工期的煤矿,都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坚持停产技改,但确有客观因素不能如期申请验收的矿井,要向县级政府书面报告理由,由县级政府根据矿井设计技改工程量,初步重新核定最终技改竣工期限,经市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查,报省有关部门。
    17. 对验收合格的煤矿,要抓紧整改完善,尽快发证,尽快合法组织生产。
    18. 继续保持整顿关闭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加强巡查,对非法反弹煤矿,发现一处,要及时打击关闭到位。对去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的煤矿,还没有关闭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坚决予以关闭。
    19. 对省煤业集团提出的超深越界开采,有关县市经国土资源部门核查后允许继续保留的煤矿,要书面再次征求省煤业集团的意见,若严重威胁其安全生产的,或资源量不足的矿井,有关县市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20. 进一步强化技改煤矿和限期退出矿井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炭等有关部门逐矿逐井核定最多下井人数、火工产品供应量、出煤量。要组成监管工作小组,进驻煤矿持续监管,发现违法组织生产的,要依法顶格处罚,对屡禁不止或延期后仍不能如期申请验收的煤矿,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六)推进矿井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工作
    21. 按照“质量标准化、管理精细化、采掘机械化、企业集团化、矿区园林化”的要求,强力推进标准化矿井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促进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班组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从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这个基点抓起,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把矿井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单位,逐个矿井抓起,达标一个,巩固一个。
    22. 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时淘汰落后的装备和工艺,加快煤炭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全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要重点抓好支护方式改革,重点推广岩巷锚喷支护。强力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建设。
    23. 进一步完善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分解下达各市州年度达标计划,继续开展质量标准化示范,发挥典型的引路作用,省市县和省属煤矿企业都要选择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煤矿先行达标,以点带面,全面推广。2011年底全省煤矿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创建6个国家级标准化矿井,30个一级标准化矿井。年内达不到三级标准化的矿井,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七)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努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
    24.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将兼并重组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科学编制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25.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整合资源,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及电力等行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支持具有经济、技术管理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26. 研究促进兼并重组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争取用2~3年的时间,形成一批年产10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集团,80%的煤矿企业年均产能达到30万吨以上,到2013年底,全省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180个以内。
    (八)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7.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强化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培训机构的监管、主体工作责任。要加大“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力度,坚持“教考分离”,变招工为招生,把煤矿变成学校,把管理变为培训,把员工变为学员,形成培训工作格局和良好氛围,确保“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要将全员培训作为春节复工复产的重要检查内容,达不到要求的,员工不能上岗,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28. 切实抓好煤矿带班下井领导的安全资格培训,领导下井带班必须持安全资格证,没有安全资格证的,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培训合格,否则,不得下井带班。
    29. 加强煤炭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建立任前培训制度和轮训制度,争取年内对省、市、县三级煤炭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轮训一次,强化管理能力。
    30. 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通过引进人才、对口单招、校企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途径,增加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