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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单井井型最低规模由30万吨提高到120万吨

[2015-12-22 21:02:42]

详细说明: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2011年本产业政策),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2005年本产业政策),煤炭产业政策有如下变化:
    一、鼓励类项目共20项,增加了10项,分别是: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矿井进出人员自动监控记录系统开发与应用,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取消了4项,分别是: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调整了4项,分别是:将“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调整为“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调整为“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调整为“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调整为“煤电一体化建设”。
    二、限制类项目共5项,增加了1项: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
调整了2项,分别是:将“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调整为“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调整为“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淘汰类项目共11项,增加了1项: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取消了2项,分别是: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早在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5]209号)就明确规定“新建井工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120万吨。”此次国家调整产业政策,提高了自治区煤矿单井最低规模的要求,不会对煤炭生产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