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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

[2015-12-22 16:14:52]

详细说明:


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9]88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我国小煤矿个数占矿井总数90%以上,其产量约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小煤矿中有相当一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系统不健全、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现象时有发生,瓦斯事故总量居高不下。2008年,全国小煤矿发生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瓦斯事故总量的85.2%和74.3%。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小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小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明显,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

  二、专项整治对象

  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全国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

   三、专项整治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产煤省(区、市)统一领导、各产煤市(地)组织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督促本辖区内所有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一),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由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审核。小煤矿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6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用一年时间,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对产煤地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所有小煤矿,都要在企业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地方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各地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由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统一部署,精心安排,结合实际制订本省(区、市)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强化监督检查。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制定专家“会诊”方案,组织做好专家“会诊”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突出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小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组织对小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小煤矿,一律停止生产,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必须实施保护层开采或区域预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各地区要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小煤矿关闭整顿、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表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精神,通过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技术改造提升一批。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先进经验。

  (五)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小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在小煤矿专项整治阶段,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监管监察,重点检查小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情况,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区域安全监控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煤矿小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5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联系人及电话:纪庆磊 010-68502473 68502234(传真))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联系人及电话:卫东 010-64464414)。同时,要及时报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