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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强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2015-12-22 16:02:10]

详细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吉林省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日前,省安委会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抽查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杉松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所在地市(州)政府监管;各公司所属煤矿由煤矿所在地市(州)政府监管。辽矿集团所属金宝屯煤矿由辽源市政府监管。市(州)政府不再将省属煤矿企业进一步下放到县(市)监管。

    (三)市(州)政府对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2.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协调解决影响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危及煤矿安全的河道、水库、塘坝、周边小煤矿等危险源实施有效及时的监控治理。

    5.参与省属煤矿企业事故调查处理。

    6.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署的各项煤矿安全监管任务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省属煤矿企业的基本建设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依照本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