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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提高煤炭经营门槛 不足3万吨将取消资格

[2015-12-22 16:40:17]

详细说明:


    从本月起至3月31日,山西省将开始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全面检查及换发新证工作,同时将对低于最低年度煤炭经营量的单位进行整顿和整合,规定年煤炭经营量不足3万吨,将被取消经营资格。据悉,此次年检与换证范围涵盖所有山西省境内依法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包括从事铁路、公路销售的煤炭经营企业和山西省内储售煤场。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年检申报材料、不参加年检或年检认定为不合格的,将被依法取消、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同时,此次年检还设定了最低煤炭经营量,达不到最低年度煤炭经营量的企业,将进行整顿和整合。其中,通过铁路、公路销售的煤炭经营企业年度煤炭实际发运量3年之和(2007、2008、2009年)不得低于8万吨,2008年后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煤炭发运量不得低于5万吨,2009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在铁路立户已开通半年以上,发运量不得低于3万吨。另外,对于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在1年内未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将不予通过年检和换发新证,并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除了山西外,云南、贵州、河南、内蒙古、陕西等地也都在开展类似的整合工作。云南省工信委在1月中旬发布了《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也对煤炭经营领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晰。该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根据煤炭富裕程度,各地区的要求不等,其中富煤区昆明、曲靖等地的有关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

  除了注册资金外,营业规模则是一个更硬性的指标。贵州省在方案中就明确,凡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2009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时,年经营量不足1万吨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取消其煤炭批发经营资格;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年检时年经营量不足3万吨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取消其煤炭批发经营资格。